摩德風 - Mod Styl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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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2:57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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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有在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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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8? 5月 17? 週六, pm 1:07
文章: 537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 ... 175cr.html
我看到新聞莫名奇妙到極點,若是這樣算違法,要開罰,算商業行為的一種,那我家住一樓,別人在我家前面面交,我是不是可以比照辦理?
那火車站面交呢?!學校呢?百貨公司呢?!
是不是只要在公共場所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是犯法呢?!
範圍的界定和法條是有必要明定的!!
個人對這則新聞比較有疑惑的部分在於如何定義"面交"?如果我是拖朋友幫我帶東西,我當然要給他錢囉,這樣要怎麼定義是否為網拍面交行為?
忍無可忍...太扯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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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3:52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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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有在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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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7? 9月 3? 週一, am 2:04
文章: 599
來自: 殺小 馬桶坑阿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小老百姓就是這樣,或是後台關係夠.
不然就是政府說了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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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4:44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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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話太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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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6? 5月 25? 週四, pm 8:47
文章: 182
來自: 土城看守所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Ricken 寫: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81006/8/175cr.html
我看到新聞莫名奇妙到極點,若是這樣算違法,要開罰,算商業行為的一種,那我家住一樓,別人在我家前面面交,我是不是可以比照辦理?
那火車站面交呢?!學校呢?百貨公司呢?!
是不是只要在公共場所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是犯法呢?!
範圍的界定和法條是有必要明定的!!
個人對這則新聞比較有疑惑的部分在於如何定義"面交"?如果我是拖朋友幫我帶東西,我當然要給他錢囉,這樣要怎麼定義是否為網拍面交行為?
忍無可忍...太扯..

我也覺得好扯喔.以後在我店門口交易我也要開罰.哈哈
真是不曉得他們在想甚麼

_________________
mod_70s
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mod_house

奇摩拍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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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6:23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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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超猴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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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4? 11月 15? 週一, am 12:20
文章: 4559
來自: 台灣國都-台北市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面交
是用妨礙風化來開罰嗎

_________________
4P,P180D,PX150E,P125X,P100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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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6:43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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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有在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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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8? 5月 17? 週六, pm 1:07
文章: 537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貫貫 寫:
面交
是用妨礙風化來開罰嗎

不是耶 是用在捷運站內擺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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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9:50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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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體熊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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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4? 11月 5? 週五, pm 8:00
文章: 6425
來自: 台北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我今天也在廣播也聽到這個新聞,連主持人都說,我在捷運站面交到底礙到誰了,好莫名其妙.

何不食肉靡政府也許會覺得很奇怪,為什麼你們買東西不去百貨公司呢?

_________________
部落格 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vespaa196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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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6? 週一, pm 11:06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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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有在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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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7? 1月 30? 週二, pm 3:24
文章: 669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哎呀~政府缺錢~誰叫現在不景氣~
小老百姓~就只能好自為之~
面交是哪犯法~當官的頭殼都有問題了嗎?
還是奶粉喝多了~:dcry:
我相信還會有更蝦的事情發生~
更多奇怪的規定來罰錢~ :icecold:
凡人就是這樣~煩惱一堆阿 :cryno:

_________________
Ve'-spaghetti Cau義法料理~偉士牌主題餐廳^^
http://www.wix.com/happy19831405/ve-spaghetti-cau
義大利 "GIUSEPPE CAU"品牌 總代理
http://www.wix.com/happy19831405/giuseppe-cau#!
PIE皮件設計工作室
英文網站 http://www.wix.com/happy19831405/leather-design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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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7? 週二, am 12:12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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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話不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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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8? 1月 11? 週五, pm 11:34
文章: 244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有點太扯了...又哪根筋不對勁阿 :icecold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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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8? 週三, am 3:07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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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德GP板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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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5? 2月 28? 週一, pm 12:37
文章: 1711
來自: 生長頭髮之家
國中課本就有違法的示範
朱自清他跟他父親不就是在火車站面交橘子?
他的父親我記得還違規穿越鐵路!

_________________
北七年年有

今年特別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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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發表於 : 2008? 10月 8? 週三, pm 10:53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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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冊時間: 2008? 5月 17? 週六, pm 1:07
文章: 537
車主: 是,我擁有自己的 Scooter
我很想知道這個規定到底是哪位天才所決定的?

捷運內有這條規定沒錯:

七、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、散發或張貼宣傳品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。

但是!根據民法第345條:

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,買賣契約即為成立。

換句話說,當你們在電話中互相同意買賣時,那交易行為就已經成立了,後續的動作只是給付動作而已(有錯請指正),再者,只要我事先跟對方套好,可以做到不著痕跡,而舉證告發的行為是捷運公司要提出的,這條規定就我看來已經有瑕疵了,請問你要怎麼去舉證?

再者,我想請問一下捷運公司,就你們的說法,只要在站內從事商業行為就要開罰,那我打手機或傳簡訊時,電信公司就同步在計費,又,如果我今天有急事,跟一位路人甲借電話打,事後我堅持給他10元當做補償,(別說我誇張,這種事常有)這算不算商業行為?你要不要連電信業者也順便罰一罰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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